• 收案對象:
  1. 凡因中風、植物人、失智、洗腎、癌症、行動不便……等,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顧者。
  2. 未患法定傳染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性皮膚病者。
  • 收費標準:
  1. 基本照護費:

項目

細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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